水路运输公司起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配套产业、国际航运业及内地与中国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附属业、国际航运业、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关水函[2023]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道管理局、珠江航道管理局:
为加强对国内、国际、内河运输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规范,全面把握行业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规则》和其他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产业、国际航运业、内地间水路运输业重点检查港澳地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产业检查。
1.验证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令第2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工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税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相关工作贯彻落实的通知(交税规[2020]6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从事海上试采平台的国内普通货船和原油、污水、油水运输企业运力标准继续执行按照之前的规定。
2.验证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经营资质或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附属业务经营者(含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客运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操作员具有操作船舶的资格。
3.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的维护,经营船舶经营资质的维护;
(二)船舶代理、水路客运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境内水路运输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母公司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引进外资); ETC。);
(四)自上次检查以来,经营人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超作业范围作业问题;
(五)经营者对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检查工作流程。
(一)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报告》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一式两份,个体工商户可不加盖公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经营者还应当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检查。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年检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客运企业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原则上做到重点监管对象全覆盖.
(三)对联系困难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与海事安全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主动联系并纳入核查; 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必须按规定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以公告送达;不得重复办理奇门遁甲,下同). 对漏报的经营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核定号码。
(四)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核查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 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的“核查结果”栏中签字“合格”,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者经营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经营船舶未参加年检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签署“限期整改”并加盖公章,如实记录《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存在的问题,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按规定(海事管理和维修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中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整改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核查的船舶代理企业、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企业、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的“核查结果”栏中标注“已核查”。
(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职守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强与部省数据共享信息系统的信息对接,提高国内水路运输信息共享质量。 核查工作完成后水路运输公司起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年底前将核定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国内船舶经营业务经营许可证》共享给部门。六月。 水路交通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共享。
(七)审核工作完成后,向经营人返还《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负责审核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存档。 负责检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对经营资质、资质存在问题的经营人和船舶实行清查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积极开展整改。做好整顿期间的整顿工作。 并在整改期满后进行认真审查,一一撤销管理。
(八)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报送的材料、核查结果等,认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经营船舶的相关信息。《汇总》 《企业情况表》(附件3)、《辖区内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3年核销情况汇总表》(附件5)、《国内水路运输情况汇总表》境内外投资者在辖区内投资的企业”(附件6)水路运输公司起名,并将上述各表形成省(区、市)汇总表。
(二)国际、内地、港澳航运业检查。
1.验证依据。 《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19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和海上运输审批备案的通知》内地与港澳关系”(税函[2019]681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
2.验证对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取得经营资质或备案的国际航运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船舶信息)。
3. 检查内容。
(一)国际航运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
(2) 经营人拥有和控制的船舶运力(包括经营人拥有和控制的五星级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
(三)2022年经营人及其船舶经营情况及违规记录;
(四)国际航运企业是否按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报告-国际海运业统计调查系统)》完成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统计资料的要求;
(五)了解和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4.检查工作流程。
(一)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国际航运、水路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公司按要求通知其子公司到子公司注册地参与核查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届时,向设区的市级航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一式两份,附件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国际船舶经营人/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自有、控股、轻租船旗便利船舶应计入船舶统计,期租船舶不应计入,附件8)及相应电子版材料。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国际船舶运输、水路运输的经营者,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书或备案材料、提单和本船的设备(国际杂货船、集装箱船经营者至少应具备他们自己的一艘)船;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经营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应至少拥有一艘中国籍船舶)。 经营客船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和内地与港澳之间运输的,还应提交公司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委托经营合同) 1、适合经营国际海运业务和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业务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飞机维修工作经验或资格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可,加盖公司公章。
(二)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全覆盖。管辖内地及港澳地区。 通过座谈、查看工作日志、查看自有船舶信息等方式,重点检查公司海事维修管理人员的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情况。 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审核报告》的“审核结果”栏中签注“合格”,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内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验证报告》复印件由企业存档。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三)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省/设区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准表》(附件9)验证情况。 《(省/市设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10),连同经营者报送的材料和核查报告,汇总报船舶所在省各级水运管理部门。
(四)省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全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20%。
(五)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省核查工作总结,审核《国际船舶经营人/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人核查情况汇总》以及所在省份的“国际航运经营者/大陆”。 《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汇总分析表》进行汇总分析。
(六)省、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被处罚的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国际客船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运输的经营者,依法进行跟踪整改。责令限期改正。 执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水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妥善保管经营者商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检查时了解到。
(二)省水运管理部门2023年6月15日前对全省(区、市)核查工作进行总结(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省水运管理工作情况等)抽查情况、工作成果、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有关汇总数据较上年变化率超过5%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表格(附件3-6、附件7-10) )报部奇门遁甲,每份表格报送水路运输建设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年审”栏目,综合管理信息各部门、各省共享数据水路交通建设体系通过论证进一步完善。 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省份,请书面反馈。
长江、珠江水系、琼州海峡有关省(区、市)还应当将长江、珠江水系、琼州海峡相关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经营者年检结果报送长江。分别为交通部航政总局和珠江航务总局。 . 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区)应当将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经营者年检结果报送珠江航道管理部。
(三)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23年6月15日前报送所有沿海省际客船和危险品船舶的《验证报告》(含附件,为管理部门盖章的版本)辖区内运输企业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