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名核准规则 公司起名不可随意,以下字样不可使用!
注册公司注意,详见注册新规,公司命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请见以下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企业名称相同相似比较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备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沪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其中特此发出。 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
上汽集团
2017 年 7 月 31 日
企业名称禁限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这些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的登记和核准。 企业名称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含有禁止、限制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选服务。 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行申报、自行负责登记服务。
第二章 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况适用于本条款:
(一)与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但仍然有效的、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二)与被注销未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词语。
以下情况适用于本条款:
(一)具有负面或不利的政治影响。 如《中国》、《黑太阳》、《斗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9月11日”、“东突”、“占中”等。
(三)含有殖民文化色彩,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号》、《福尔摩沙》。
(4)种族、国籍、性别等歧视倾向。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良好社会风俗习惯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欺骗公众、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况适用于本条款:
(一)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范的姓名。 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为公众所知的反动政治人物、恶棍名称的。 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
(三)含有宗教团体名称或者具有明显宗教色彩的。 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名称。
第八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团体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词语。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企业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市辖区名称作为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作为字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注明。 企业名称不得标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从事的行业。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按照其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的除外,并使用法人简称或专有名称。 法人简称或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的,无需授权。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除非有投资关系或经本企业授权,使用本企业的简称或专用名称。 企业简称或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性的,无需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为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超出企业的设立宗旨,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等词,应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地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除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外,均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为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州、盟)或县(含市辖区、自治县、旗帜)企业所在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一)经国务院批准;
(2)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使用市辖区名称和市行政区划名称的公司取名核准规则,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与省、市、县行政区划结合使用的,由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词、词组或者词组组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组、段落,但具有明显标识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和“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字样,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意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以外国(地区)名称、城市名称、简称或者特定名称命名,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的除外,名称作为整体还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形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务、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或专有名称作为名称,但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的除外,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还有其他含义。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经授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使用,但经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除外商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以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方式表述公司取名核准规则,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得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5大类以上行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企业名称中的名称不同的。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条例、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均有专门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定细化禁止和限制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名称登记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相同和相似企业名称的比较规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的通知》《关于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企业名称的申请人提供比对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形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
(二)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排列次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行业字号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的。 如: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红光酒业有限公司; 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和北京红光酒厂。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将提示企业名称近似:
(一)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如:万庆置业、万庆置业、万庆置业。
(二)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读音相同、行业用语或者不同行业用语但内容相同的。 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
(三)商号包含或者包含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和商号中,行业表述相同或者不同但内容是一样的。 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商号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拼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的但内容是一样的。 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马云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五)未包含行业说明或者未使用工业、发展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术语,包含或者包含在同一企业注册登记核准的同类企业名称中的权限,或名称的名称具有相同的读音,或它包含或被包含的字符的部分具有相同的读音。 如:北京牛栏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牛栏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泉聚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
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拟申请企业名称时,如申请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则相同。应当列明企业名称的,不予批准; 与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核准之公司名称相似者,应列明相似之公司名称一览表,注明可予核准,但有可能不予核准,及虽获批,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被强行更改为不合适的企业名称的风险。
第六条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可结合当地政府要求、改革需要和技术条件公司起名,细化比对规则八字起名,不断提升智能比对服务水平。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名称比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