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公司取名 郑州凯旋置业有限公司诉石英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原告郑州凯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新明,公司董事长。
栾景军律师,男,河南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秋霞律师,女,河南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英贤,男,中鼎百货承包商。
原告郑州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英贤,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栾景军、李秋霞参加诉讼。 被告人史英贤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能到庭。 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称,2007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拥有的西华新十字街商业广场一套3500平方米的房屋,开办百货公司,十年租约。 合同生效后,被告在该房屋内经营,但未按时支付租金。 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1日,被告仅支付租金45万元,欠款5万元。 文本未付。 原告以各种理由多次催促被告回避。 2009年1月,原告通知被告,如果不再支付租金,将解除合同。 2009年3月,原告向被告递交律师函,要求支付租金和解除合同。 但被告仍欠原告未付租金55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8月1日终止; 2、被告支付租金55万元; 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6.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人施英贤既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事实的租赁合同。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有资格出租所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
庭审中,被告人施英贤因未出庭公司起名,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权利。
经本院综合审查判断,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形式合法、客观、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为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乙方)租赁原告(甲方)拥有的西华新十字街商业广场经营百货超市。 商业广场位于西华县城吉城路与丰木路交叉口西北角,上下共两层,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 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租赁期为十年公司起名,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一年至第三年。租赁期内,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天0.40元的标准计算,年租金50万元。 第二条规定支付方式:前三年租金总额为150万元,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5万元。 ,余款45万元在开业后七日内付清。 下一年的租金在第一年的租约到期前两个月一次性支付。 如不能按时付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退货的货物。 第十三条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三十日按约定缴纳或不缴纳租金。 2、拖欠各项费用5万元。 3、4、5、6、7……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遵守合同。 支付违约金。 2、3、4、5、6……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3、4、5、6、7……双方于同一天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生效后,被告在该房屋内经营并命名为中鼎购物中心,但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被告自2007年8月1日至8月1日仅支付了租金的45.5% , 2008. 欠款5万元,被告未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日的租金50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突然停止营业,外出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房屋租赁公司取名,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被告石英贤违约拖欠租金55万元,逾期长达一年之久,严重违约。 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除继续支付所欠租金外,还应向原告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年未付租金的30%计算,55万元×30%=16.5万元; 此外,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房屋租赁公司取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第44条、第60条、第226条、第107条、第94条,“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如下:
一、原告郑州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英贤于2007年8月21日签订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人史英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被告人施英贤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河南省城市。
审判长:曹运成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赵庆红
2009 年 9 月 11 日
书记员:王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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