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公司怎么取名 【征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1.注册药品的通用名称,但以原料名称或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命名的除外;
2.保健功能的名称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误导性的原料简称;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条款。
4.保健食品名称申请及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称的申报和审评要求
1.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用语。
2. 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个品牌名称。 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品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品牌”。 商标应当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包括谐音字、近似字等)保健功能。 例如,保健功能是“缓解视疲劳”,商标是“视力好”。
(二)保健食品名称通用名称申报及审评要求
1、通用名称应以产品原料名称命名。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 无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称以原料简称命名的保健品公司怎么取名,该简称不得有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 如灵芝、丹参等,不应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当称其原料名称或者原料名称为通用名称。
4.保健食品由多种原料组成的,应当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称,原则上不超过三种原料。 主要原料应根据产品配方、各原料的功效、剂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依据。 复合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其通用名称。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表示产品特性的,作为通用名称或者部分通用名称的,应当对表示产品主要原料特性的通用名称的说明和依据进行说明。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如灵芝孢子粉,可根据灵芝孢子粉破壁工艺命名。
已取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不符合本条规定,但又符合本指导原则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公司取名,申请保留原名称产品名称。 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变更名称的,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执行。 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6.如果保健食品的原料全部或部分是动植物来源的物质,经特殊工艺(如提纯、代谢、发酵、结构改造等)提纯、提取生辰八字,导致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 它们不得以物质起源的动植物命名。 例如,“大豆异黄酮”不应以“大豆”命名。
7、营养补充剂产品应使用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原料作为通用名称,不得将产品配方中的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作为通用名称。 含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称为“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八、备案的营养补充保健食品通用名称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中营养成分的先后顺序命名。 含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复合维生素和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若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作为原料,则可用原料目录中的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总称(特殊要求除外),如“L-钠抗坏血酸”和“碳酸钙”。 不宜使用“维C”、“VC”、“Vc”或“Ca”等名称。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称的申报和审评要求
属性名称有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命名属性名称; 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属于普通口服药物剂型的,按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物性名称命名。
(四)同配方、同名称的申请和审评要求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 不得以同一名称对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进行注册或备案。
配方相同,是指产品的原辅料种类、用量一致的情况。
同名是指商品品牌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全部相同的情况。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申请及审评要求
标签的必要特性应有充分的依据。
如果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的特征,则应在属性名称后添加括号以规范标注。 如果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可以标注相应的口味。 如果使用多种口味,在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保健品公司怎么取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要口味对应的口味。 如XX牌XX片(菠萝味)。
营养补充品标示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当与相应人群一致,但不得标示与产品功能表达相关的文字。 如XX牌XX片(7-10岁)。